【資安暨個資宣導】轉知教育部檢送「各級學校使用資通系統或服務蒐集及使用個人資料之注意事項」_1131115

主旨:檢送各級學校使用資通系統或服務蒐集及使用個人資料之注意事項,請查照並轉知所屬。

說明:

  1. 鑒於數位教學普及,學校使用媒體網路影音平臺(如Youtube等)上傳作業時,可能因權限管理不當導致學生權利受到侵害,提醒本校教職員於課程或活動使用媒體網路影音平臺請學生上傳作業者,應注意旨揭事項,做好帳號及權限之管理,降低風險,避免學生個人隱私與創作權等權益遭受侵害
  2. 為了維護學生的基本權益,請相關單位加強宣導學生使用數位平臺之相關知能及素養,例如須注意隱私、分享等相關設定,降低資料非經當事人同意之使用行為風險;此外,教師進行教學活動時(包括使用數位平臺),課程所蒐集之學生作業或報告內含個資或隱私資訊者(如學生影音資料等),教師應妥為保管,並注意使用權限,於課程結束後,應做適當處置。如電子檔刪除或紙本銷毀,並留存相關銷毀紀錄。
  3. 其他詳細資訊與處理個人資料應注意事項請參閱學校使用資通系統或服務蒐集及使用個人資料注意事項,如有相關疑問請洽圖書資訊處(分機:14001)
  4. 另提醒教職員工在處理個人資料時,應注意以下法規:
  • 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1條第3項「個人資料蒐集之特定目的消失或期限屆滿時,應主動或依當事人之請求,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該個人資料。」,當事人之影片應於作業批改完成後立即刪除並下架,並確保離線備份皆已刪除。
  • 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6條「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利用,除第六條第一項所規定資料外,應於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為之,並與蒐集之特定目的相符。」,僅蒐集適當、相關且限於處理目的所必要之個人資料,處理及利用時,不得逾越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並應與蒐集之目的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
  • 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8條第1項「公務機關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致個人資料遭不法蒐集、處理、利用或其他侵害當事人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應注意當事人影片或其他個人資料是否正當使用及留存,以避免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定。

檢附:

  1. 臺教資通字第1130105433號函
  2. 學校使用資通系統或服務蒐集及使用個人資料注意事項